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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12月10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領海的最大寬度為12海裏。曆史上,關於確定領海寬度的主張和辦法主要有:航程說、視野說、大炮射程說。在上述主張中,以大炮射程得到較為普遍的讚同,由於十八世紀大炮射程平均不超過3海裏,一些國家便規定其領海寬度為3海裏。
依照1958年9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海寬度為12海裏。
這項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領土,包括中國大陸及其沿海島嶼,和同大陸及其沿海島嶼隔有公海的台灣及其周圍各島、澎湖列島、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南沙群島以及其他屬於中國的島嶼”。
領海基線:
領海的基線是指“沿海國官方承認的大比例尺海圖所標明的沿岸低潮線”。但是,“在海岸極為曲折的地方,或者如果緊接海岸有一係列島嶼,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的劃定可采用連接各適當點的直線基線法”。
直線基線法就是在岸上向外突出的地方和一些接近海岸的島嶼上選一係列的基點,各基點依次相連,各點間的直線就連成沿海岸的折線。
以上內容參考:
百度百科——領海寬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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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歌留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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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歌留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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